查爾斯·賀智 (Charles Hodge) 系統神學與其他作品

Hodge, Charles - Systematic Theology & works
0106___§ 5. 恩典之約__

§ 5. 恩典之約

基於神的兒子所立約承諾要成就的事,以及祂在日期滿足時,按照與父神所立契約之條款所實際完成的事,產生了兩項結果。第一,救恩是藉著對基督的信心,作為條件而提供給所有人的。我們的主命令祂的門徒往普天下去,傳福音給萬民聽。然而,福音即是基於恩典之約的條件所提供的救恩。從這個意義上說,恩典之約是與全人類所立的。因此,杜倫(Turrettin)說:「這恩典之約是神與受冒犯者,以及在基督裡的人類這冒犯者之間所立的無償契約;其中神因著基督,白白地應許人赦罪與救恩,而人則憑藉這恩典,應許信靠與順服。」《西敏信條》亦言:「人因墮落,既使自己不能藉此約(即行為之約)得生命,主便樂意立第二個約,通常稱為恩典之約:在此約中,祂藉著耶穌基督,白白地將生命與救恩提供給罪人(即所有罪人),要求他們信靠祂以得救,並應許將祂的聖靈賜給所有預定得永生的人,使他們能信且願信。」因此,如果那些將恩典之約的立約雙方定義為「神與一般人類,以及所有人類平等地」的人,其本意僅止於此,那麼對此教義便無可反對。因為神確實將永生提供給所有且每一個信靠耶穌基督的人,這是不爭的事實。但同樣真實的是,整個救贖計畫特別指向那些父所賜給子的人,正如我們的主所說:「凡父所賜給我的人,必到我這裡來;到我這裡來的,我總不丟棄他」(約 6:37)。因此,從父與子之間立約的性質來看,恩典之約也特別指向選民。神應許將聖靈賜給他們,使他們能信;所有賜給信徒的應許,也唯獨屬於他們。那些忽略救贖之約與恩典之約之區別,將後者併入前者的人,自然會將立約雙方描述為神與基督(作為祂子民的元首與代表)。因此,人類作為整體,在任何意義上都不是立約的一方。重要的是,我們應當採取一種能涵蓋聖經所承認之各項事實的表述方式。救恩藉著對基督的信心提供給所有人,這就是其中一個事實。因此,在那個程度上,或者說,在一個能解釋該事實的意義上,恩典之約是與所有人立的。那些聽聞福音卻拒絕接受此約的人,其最大的罪就在於此,他們因此將自己置於恩典之約的範圍之外。

正如基督是救贖之約的一方,祂也始終被描述為恩典之約的中保;這不僅是指祂作為 internuncius(傳話者),如同摩西在神與以色列民之間作中保,更是指:(1)正是藉著祂的介入,且完全基於祂所做或應許要做的事,神才與墮落的人類立了這新約。(2)祂作為擔保人(surety)。祂保證約中所有應許與條件的實現。祂的血是立約的血。這意味著,祂的死具有聯邦性祭物(federal sacrifice)的一切果效;它不僅約束了契約的雙方,也確保了約中所有條款的履行。因此,祂不僅被稱為 Μεσίτης(中保),也被稱為 Ἔγγυος(來 7:22),即「擔保人」或「保證人」。藉由履行救贖之約中應許所懸繫的條件,神的真實與公義便承諾要確保祂子民的救恩;這也確保了祂子民的忠信。因此,基督同時對神與人負責。祂的工作使神恩典的恩賜以及祂子民在信心與順服中的堅忍變得確定。因此,祂在各方面都是我們的救恩。

就成年人而言,恩典之約的條件是對基督的信心。也就是說,為了分享此約的益處,我們必須接受主耶穌基督為神的兒子,並因祂的緣故,神才將此約的福分賜給人類。除非我們這樣信,否則我們就是與所應許的諸約無關,在世上沒有指望,沒有神,也沒有基督。在我們分享此約的益處之前,我們必須認同此約,放棄所有其他得救的方法,並同意按照它所提出的條款得救。然而,「條件」一詞在兩種意義上被使用。有時它指「功德性的考量」,即基於此而賜下某些益處的根據。在這種意義上,完全的順服是最初與亞當所立之約的條件。如果他保持正直,他本可贏得所應許的福分。因為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是恩典,乃是該得的。在同樣的意義上,基督的工作是救贖之約的條件。它是功德性的基礎,在公義上為父神向祂所作的應許奠定了根基。但在其他情況下,我們所說的條件僅指 sine qua non(必要條件)。一個福分可能在「被祈求」或「有領受意願」的條件下被應許。這種祈求或意願本身並無功德,也不是賜予的根據。它仍然是無償的恩惠;但它確實懸繫於祈求這一行為上。唯有在後者這種意義上,信心才是恩典之約的條件。相信本身並無功德。它僅僅是領受所提供恩惠的行為。無論在哪種情況下,其必要性都是絕對的。沒有基督的工作,就沒有救恩;沒有信心,也沒有救恩。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不得見永生,神的震怒常在他身上。

此約的應許都包含在聖經中屢次出現的綜合性公式裡:「我要作你們的神,你們要作我的子民。」這意味著我們與神正常關係的完全恢復。所有疏離的根源、所有阻礙團契的障礙都被除去了。祂將自己豐豐富富地傳遞給祂的子民;他們藉著完全順服祂的旨意與委身於祂的事奉而成為屬祂的人,並成為祂恩寵的特別對象。

神被稱為我們的神,不僅因為祂是我們承認並宣稱要敬拜與順服的神(正如祂是希伯來人的神,以區別於那些不承認祂存在或不宣稱敬拜祂的外邦人),更因為祂是我們的神,是我們無限的分;對於那些蒙祂所愛的人而言,祂是神所能給予的一切之源頭。祂的屬性被啟示給我們,作為最高的知識;祂的一切屬性都承諾用於我們的保護、福樂與榮耀。祂作我們的神,也意味著祂向我們保證祂的愛,並准許我們與祂團契。既然祂的恩寵就是生命,祂的慈愛比生命更好;既然看見神、享受祂的愛並與祂團契,能確保受造物獲得最高可能的提升與福分,那麼顯而易見,在聖經意義上,神應許作我們的神,包含了所有可想像與所有可能的福分。

當說到我們作祂的子民時,意味著:(1)我們是祂獨特的產業。祂的喜悅在於世人。在眾多理性的受造物中,祂揀選了人作為祂恩寵的特別對象,以及彰顯祂榮耀的特殊媒介。並且,從墮落的人類群體中,祂按著自己的美意,揀選了無數的人作為祂的分(正如祂屈尊稱呼他們的那樣);祂將豐盛的恩典傾倒在他們身上,並在他們身上彰顯祂的榮耀,使所有聖潔的靈體都為之驚嘆。(2)既然被揀選以承受神的特別之愛並彰顯祂最高的榮耀,他們在各方面都為此崇高的命運作好了準備。他們被稱義、成聖並得榮耀。他們被塑造成完全符合祂的形象,委身於祂的事奉,並順服祂的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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